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 |
民事判决书 |
(2014)尉民初字1305-1号 |
原告吴国亮,男,汉族。 被告刘会强,男,汉族。 被告孙晓静,曾用名孙卫,女,汉族,系被告刘会强之妻。 法院在审理原告吴国亮诉被告刘会强、孙晓静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国亮于2014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确属自愿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国亮撤回对被告刘会强、孙晓静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26元减半收取263元,保全费311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陈 战 喜 审 判 员 王 子 刚 审 判 员 黄 春 生 二○一四年九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胡 瑞 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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