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4)许民终字第1216号 |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女,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余某,男,汉族。 王某某诉余某离婚纠纷一案,禹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14)禹民一初字第883号民事判决,王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某某、被上诉人余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禹州市人民法院(2014)禹民一初字第88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禹州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案件诉讼费300元退回上诉人王某某。 审 判 长 张丽萍 审 判 员 支伟泉 审 判 员 谢新旗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权家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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