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4)郑民三终字第1278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荥阳市食品水产公司肉联厂。 法定代表人张宝松,厂长。 上诉人(原审被告)荥阳市食品水产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培锋,董事长。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代百顺,男,汉族,1964年6月13日出生。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刘超,河南龙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义生,男,汉族,1954年7月1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腾,上海市协力(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睢雪亮,上海市协力(郑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荥阳市食品水产公司肉联厂、荥阳市食品水产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义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2013)荥民二初字第9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荥阳市食品水产公司肉联厂、荥阳市食品水产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代百顺、刘超,被上诉人李义生的委托代理人王腾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2013)荥民二初字第95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童 铸 审 判 员 刘俊斌 代理审判员 顾立江
二O一四年十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 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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