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4)郑民四终字第1606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丁影丽,女,汉族,1968年3月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聂朝晖,上街区峡窝法律服务所法律程序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松五,男,汉族,1969年3月1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周浩,河南德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丁影丽因与被上诉人张松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2014)上民初字第1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丁影丽及其委托代理人聂朝晖,被上诉人张松五及其委托代理人周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2014)上民初字第10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退还丁影丽。 审 判 长 郝鸿标 审 判 员 刘 静 审 判 员 张永军
二○一四年十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苏小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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