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
民事判决书 |
(2014)洛龙民初字第1574号 |
原告肖艾玲,女,1954年6月13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静霞,女,1982年9月7日生,汉族。 被告洛阳市新区水系管理处。 法定代表人闫三红,该单位处长。 委托代理人梁东,河南安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魏振朋,该单位职工。 原告肖艾玲诉被告洛阳市新区水系管理处林木折断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郭瑜适应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和原告委托代理人及被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本案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肖艾玲所诉被告洛阳市新区水系管理处林木折断损害赔偿责任,作为被告的洛阳市新区水系管理处在本案中其主体不适格,原告不能证实其和本案有直接关系。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肖艾玲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郭 瑜 二0一四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淑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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