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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XX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一案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9
摘要: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泌刑初字第434号 公诉机关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乔XX,女,1989年11月28日出生,初中文化程度。因本案于2014年5月27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取保侯审,2014年7月25日经本院决定被泌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泌阳县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泌刑初字第434号

公诉机关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乔XX,女,1989年11月28日出生,初中文化程度。因本案于2014年5月27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取保侯审,2014年7月25日经本院决定被泌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泌阳县看守所。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泌检刑诉(2014)2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乔XX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4年7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闫士杰、被告人乔XX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2月22日9时,接群众举报在泌阳县双庙街南十字路口东50米路南,有一胡辣汤小吃店经营的油条等食品内添加有泡打粉。接到举报后泌阳县双庙街乡派出所民警立即在该胡辣汤店内抽取了油条一份,后送河南省黎明化工研究院化工新材料检测中心检测,检测出乔XX经营的胡辣汤店内提取的油条中铝的残留量为540MG/KG,超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济使用标准》中规定铝的残留量小于等于100MG/KG的标准。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周X证言、黎明化工研究院化工新材料检测中心检验报告、抽样取证证据清单、录象光盘、被告人供述、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XX在其制作加工的油条中超量添加泡打粉,致其制作出的油条中铝的含量严重超出国家规定标准,其行为足以造成食用群众严重食物中毒事故,已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但被告人主动投案自首,且当庭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被告人的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乔XX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25日起至2014年8月2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薛 九 建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    丽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