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4)漯民四终字第363号 |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兰花,女,汉族,1951年1月28日出生,住漯河市召陵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艳辉,男,汉族,1988年10月14日出生,住址同上。系黄兰花之子。 以上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孝扬,漯河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漯河经济技术开发区后谢乡黄岗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黄国喜,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樊朝阳,河南九九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黄兰花、黄艳辉因与被上诉人漯河经济技术开发区后谢乡黄岗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不服召陵区人民法院(2013)召民初字第13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8月21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黄兰花、黄艳辉及其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孝扬、被上诉人漯河经济技术开发区后谢乡黄岗村村民委员会的法定代表人黄国喜及其委托代理人樊朝阳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召陵区人民法院(2013)召民初字第1323号 民事判决; 二、发回召陵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李 强 审 判 员 赵庆祥 审 判 员 曹光辉
二○一四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胡琨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