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判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

贾某某犯玩忽职守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9
摘要:武陟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武刑初字第00046号 公诉机关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贾某某,男,1973年8月10日出生于河南省焦作市,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于2010年6月24日被武陟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1年6月20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6月27日被监
武陟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武刑初字第00046号

公诉机关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贾某某,男,1973年8月10日出生于河南省焦作市,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于2010年6月24日被武陟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1年6月20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6月27日被监视居住。

武陟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刑诉[2010]2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某某犯玩忽职守罪,于2014年3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陟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高志明、王斌、代理检察员陈颖、被告人贾某某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武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11月份被告人贾某某在武陟县公安局户籍室工作期间,在未认真审核、未调查落实的情况下根据他人所持的“康某甲、康某乙”过期学生毕业户口迁移证,为“康某甲、康某乙”办理了准予入户手续,致使网上通缉的因涉嫌故意杀人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苗某某(又名苗二某)在取得了“康某甲”合法身份后,在武陟县潜逃数年。

公诉机关在庭审中出示了被告人贾某某的简历、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贾某某在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致使故意杀人犯苗某某在武陟县取得了合法身份并潜逃数年,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贾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但自己的渎职行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只对办理入户手续后潜逃一年十个月左右负责,构不成刑事犯罪。被告人贾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贾某某在武陟县公安局户籍室工作期间的2007年11月份,因严重不负责任,在不符合规定、未认真审核、未调查落实的情况下,根据他人所持的“康某甲、康某乙”过期学生毕业户口迁移证,为“康某甲、康某乙”办理了准予入户手续,致使网上通缉的涉嫌故意杀人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苗某某取得了“康某甲”的合法身份,隐藏在武陟县。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贾某某供述,学生户口迁入的办理程序是,首先当事人持迁移证和单位同意接收的证明到我这直接办理入户,进行简单的口头询问,录入人口信息系统,然后在迁移证上盖上县公安局的户口专用章后,证明该手续已在我处办理过,当事人再拿着户口迁移证和接收证明再到派出所打印出户口本,办理身份证,户口迁移证和单位同意接收证明统一存档。学生户口迁入是由我进行审核的,先看迁移证的真伪,再看证件上的项目是否填写完全,迁移证上的印章是否完全、真假。另外对单位同意接收证明的印章进行初步审核,看当事人是否能陈述清楚。“康某甲” 落户是我办理的,2007年11月28日下午,有人(是谁记不清了)拿着“康某甲”和“康某乙”的山西晋城东街派出所签发的户口迁移证以及北郭乡裴庄村的同意接收证明到我处办理学生毕业入户手续,我对相关材料进行了审核,认为材料比较完备,口头询问了办事的当事人一些细节,就给他办理了入户手续。康某甲和康某乙的户口迁移证是1998年6月9日签发,至1998年7月8日有效。按照豫公【2000】254号文件的规定,超期一年以上的在市地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审核落户,我是按照工作惯例办理的,我在户籍室工作期间没有见过此类情况到市局办理的,“康某甲”和“康某乙”学历证书、毕业证我确实没有印象,康某甲是要求立户,所以就没有提供落户的户口本。

2、证人康某丙的证言,我与苗二某(苗某某)是夫妻关系,樊某某在我理发店(2000年我在樊庄村经营了一家理发店)闹事时,被苗二某砍死了。后来我们就坐火车到了武陟县,租了一间简单的房子办起了理发店,苗某某办了一张假身份证叫“康某”。

3、证人苗某某证言, 2000年11月份我将樊某某砍伤,之后我就跑到了河南省武陟县,我开了“山西888”理发店,当时有一个经常去我店里理发的客人,我给他说想把户口落到武陟县,他说能给我落户口,过了一段时间他给我送了一张户口迁移证,我给了他600元钱,这个人叫什么是干什么的我不清楚。后来找人用户口迁移证将户口落到北郭乡裴庄村了,他把户口本给了我,具体怎么办的我不清楚。后来又迁到龙源镇西仲许村,当时我儿子的户口在龙源镇西仲许村,我为了儿子上学方便,就把我和我爱人的户口迁到龙源镇西仲许村,和我儿子的户口落到一起了。

4、证人王某证言, 2007年11月28日至30日之间,有群众(具体是谁记不清了)持山西省晋城市车街派出所开具的康某甲、康某乙学生毕业证返回原籍的迁移证(原籍显示为河南省武陟县)以及北郭乡裴庄村委出具的同意二人返原籍落户的证明,到所里办理相关手续,我见到迁移证背面盖有武陟县公安局户口专用章,我又打开电脑上的常住人口信息系统查询,见人口系统显示有二人户口,这证明二人已在县局户籍室办理完相关落户手续,又按规定打开全国在逃人员信息库,上网进行比对,显示二人不是网上逃犯,我便将迁移证和裴庄村委证明存档,2007年11月30日为二人办理了二代居民身份证。我们派出所都是依县公安局户籍室的手续为准,审核是由县局户籍室负责。

5、户口迁移证复印件、晋城市公安局东街派出所出具的证明,证明1998年6月9日签发,至1998年7月8日有效,其背面盖有武陟县公安局户口专用章;证明未出具过这份户口迁移证。

6、北郭乡裴庄村村委出具的证明复印件、北郭乡裴庄村2007年村委主任赵某某证明材料,证明该村没有康某甲、康某乙二人。

7、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证明苗某某是在逃人员。

8、抓获苗某某经过,证明在武陟县城和平路北段“山西888”理发店将其抓获。

9、康某甲户口基本信息、康某乙户口基本信息。

10、贾某某户籍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武陟县公安局出具的贾某某基本情况及简历。

11、武陟县公安局纪检委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贾某某1998年8月至2010年4月主要负责学生毕业的迁入办理等工作。

12、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证实苗某某犯故意杀人罪。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正确地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故意杀人的苗某某潜逃期间在武陟县取得了合法身份,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武陟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贾某某犯玩忽职守罪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贾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对其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贾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可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贾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长 陈丹丹

                                             人民陪审员 荆晓明

                                             人民陪审员 周中华

                                             二O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倩男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