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 |
民事判决书 |
(2014)商民初字第576号 |
原告王某某,女,1983年3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商水县。 被告邵某某,男, 1984年2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商水县。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7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邵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7年经人介绍相识,同年登记结婚,2007年生育长女邵某某,2011年生育次女邵某某。由于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发现被告对家庭不负责任,一味地沉迷赌博,经常因为赌博而夜不归宿,导致双方经常生气,以至双方感情破裂,为解除痛苦,原告诉至法院 ,请求判决:1、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邵某某、邵某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未提交答辩意见。 原告向法庭提交如下证据: 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身份信息。 2、户口册子6页。证明原、被告家庭成员身份信息。 3、结婚证一份。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 4、被告邵某某的母亲孙某某出庭为原告王某某作证的当庭证言。证明其儿子邵某某与王某某长年不在一起,不知去向,也没有信息,在家时关系也不好。 另外,法院对被告邵某某的父亲邵某某的调查笔录一份。邵某某证明:1、其儿子邵某某外出有好几年了,中间曾打过电话,但现在已无法联系。2、原、被告原来关系就不是太好。3、其儿子也曾表示要与原告离婚,但要求抚养一个女儿。 基于原告的陈述、提供的证据及法庭调查情况,本院确认以下事实:原、被告于2007年经人介绍相识并登记结婚, 婚后生育两个女儿,长女邵某某于2008年10月21日出生后,一直跟随被告的父母生活。次女邵某某于2011年8月3日出生后一直随原告生活。由于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前几年由于双方感情不和被告离家外出,其间曾与其父亲打过的唯一的一次电话中,明确表示愿意与原告离婚,但要求抚养一个女儿,之后,就再也没有音信,至今无法联系。 本院认为,原、被告由于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没有建立起深厚的夫妻感情,双方曾几年分居未在一起生活,且被告的父、母亲也证明原、被告感情不好,被告已外出几年未进家,也无法联系,可以认定双方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本院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子女抚养问题,鉴于长女邵某某于2008年10月21日出生后,一直跟随被告的父母生活,次女邵某某于2011年8月3日出生后一直随原告生活。为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以长女邵某某由被告抚养,次女邵某某由原告抚养为宜。抚养费各自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准许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邵某某离婚; 2、长女邵某某由被告邵某某抚养,次女邵某某由原告王某某抚养,抚养费各自承担。 3、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胡海山 审 判 员 杨立军 人民陪审员 杨子干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
书 记 员 徐民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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