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4)洛民终字第653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厦门力圣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 法定代表人:谢鸿潮,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阮智杰、郑燕婷,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洛阳中集凌宇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 法定代表人:郭永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伟,河南安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穆瑞瑞,河南安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谢鸿潮,男,195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 原审被告:李湘闽,男,1959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华安县。 原审被告:黄震锋,男,1971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 原审被告:陈普天,男,1970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 上述四原审被告委托代理人:阮智杰、郑燕婷,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厦门力圣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洛阳中集凌宇汽车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谢鸿潮、李湘闽、黄震锋、陈普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2013)洛龙民初字第11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厦门力圣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谢鸿潮及其委托代理人阮智杰(兼原审被告谢鸿潮、李湘闽、黄震锋、陈普天的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洛阳中集凌宇汽车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伟、穆瑞瑞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2013)洛龙民初字第116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吴爱国 审 判 员 于 磊 审 判 员 索如意
二○一四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赵淑婷 |
上一篇:洛阳顺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刘德恩、周阳、尹文锴、张朋辉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