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4)商民二终字第569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闫洪彬。 委托代理人李喆。 上诉人(原审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王旭。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杜彩云,女。系死者魏春民之妻。 委托代理人朱中伟,河南心诚律师事务所。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魏毓晨,女。系死者魏春民之女。 法定代理人杜彩云,系魏毓晨之母。 委托代理人朱中伟,河南心诚律师事务所。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魏辰熙,男。系死者魏春民之子。 法定代表人杜彩云,系魏辰熙之母。 委托代理人朱中伟,河南心诚律师事务所。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魏(位)现才,男。系死者魏春民之父。 委托代理人朱中伟,河南心诚律师事务所。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桂兰,女。系死者魏春民之母。 委托代理人朱中伟,河南心诚律师事务所。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坤朋,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魏县洪建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晓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原光,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霍五中,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郭利民。 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财险邯郸支公司)、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都邦财险驻马店支公司)与被上诉人杜彩云、魏毓晨、魏辰熙、魏现才、胡桂兰、张坤朋、魏县洪建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洪建运输公司)、李原光、霍五中、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财险开封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杜彩云、魏毓晨、魏辰熙、魏现才、胡桂兰于2013年1月21日向柘城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人寿财险邯郸支公司、都邦财险驻马店支公司、张坤朋、洪建运输公司、李原光、霍五中、太平财险开封支公司赔偿其丧葬费等费用共计753960元。柘城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4日作出(2013)柘民初字第134号民事判决,人寿财险邯郸支公司、都邦财险驻马店支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5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4年6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人寿财险邯郸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喆,被上诉人杜彩云、魏毓晨、魏辰熙、魏现才、胡桂兰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朱中伟及被上诉人魏现才到庭参加了诉讼。上诉人都邦财险驻马店支公司及被上诉人张坤朋、洪建运输公司、李原光、霍五中、太平财险开封支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判决数额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柘城县人民法院(2013)柘民初字第13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柘城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王 玉 代理审判员 许长峰 代理审判员 曹燚森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刘欢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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