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
民事调解书 |
(2014)荥民初字第1483号 |
原告张天才,男,汉族,1969年12月30日生。 被告吕秋军,男,汉族,1969年10月16 日出生。 本院于2014年9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天才诉被告吕秋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赵霞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2014年6月22日,原告张天才受雇于被告吕秋军为被告河南省荥阳市博大面业有限公司安装水电,当原告在铁皮瓦房顶上施工时,铁皮瓦被踩穿,造成原告左腿小腿至腿弯之间严重挂伤,住院治疗,花去若干医疗费。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相关损失。 诉讼中,被告吕秋军认可原告所诉事实。 在审理过程中,经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吕秋军当庭支付原告张天才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7000元。 二、如果被告逾期履行,加罚2000元违约金,按9000元支付原告。 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天才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员 赵 霞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智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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