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判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

王付山诉张恩会、漯河家祥置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9
摘要: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召民一初字第148号 原告(反诉被告)王付山,男,汉族,1963年10月1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范苗奕,河南汇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张恩会,男,汉族,1965年12月2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彦亭,舞阳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召民一初字第148号

原告(反诉被告)王付山,男,汉族,1963年10月1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范苗奕,河南汇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张恩会,男,汉族,1965年12月2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彦亭,舞阳县文峰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漯河家祥置业有限公司。

原告(反诉被告)王付山诉被告(反诉原告)张恩会、第三人漯河家祥置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4年3月4日立案后,原告王付山于2014年5月19日追加漯河家祥置业有限公司为第三人,2014年7月1日被告张恩会对原告王付山提出反诉,原告王付山于被告张恩会反诉当日申请对第三人漯河家祥置业有限公司撤诉,本院予以准许。本院于2014年7月2日、2014年8月7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王付山及其委托代理人范苗奕,被告(反诉原告)张恩会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彦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己审理终结。

原告(反诉被告)王付山起诉称,2012年6月18日,我与被告在蓝爵世家8#、9#楼项目部办公室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约定蓝爵世家二期地下车库工程的劳务由我承包。劳务承包方式是包清工,劳务费按建筑面积计算,蓝爵世家二期地下车库工程230元/平米,付款方式为顶板封顶付工程总价款的50%,模板拆除付工程总价款的30%,顶板防水细石砼保护完成付总价款10%,粉刷完成付总价款的8%,工程竣工后一星期内余款结清。该合同同时约定了劳务承包工作内容等合同内容。合同签订后,我按合同约定及时完成了合同约定的劳务内容,但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现在蓝爵世家二期地下车库工程的内外粉刷早己完成,经多次催要还剩70000余元未支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劳务承包费共计73000元及利息3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反诉原告)张恩会答辩称,原告(反诉被告)王付山没有按照原、被告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合同所约定的内容进行,没有完成合同约定。原告在施工过程当中工程质量严重不合格导致被告(反诉原告)张恩会不得不另行发包给其他承包人完成原告(反诉被告)王付山未完成的工程量及不合格工程量的施工,导致被告(反诉原告)张恩会多支付本不应该支付的工程费用64015元,被告张恩会已支付原告(反诉被告)王付山工程款448655元。故恳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反诉被告)王付山的诉讼请求。

被告(反诉原告)张恩会反诉称,2012年6月18日,被告(反诉原告)与原告(反诉被告)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被告(反诉原告)张恩会将承包漯河家祥置业有限公司(甲方)的部分工程蓝爵世家二期地下车库等工程发包给了原告(反诉被告)王付山(具体权利义务见“分包合同书”),工程总造价为46万元,被告(反诉原告)张恩会己支付给原告(反诉被告)王付山448655元(现该工程未竣工),但原告(反诉被告)王付山在施工过程中不但工程质量差,管理混乱,部分工程严重不合格,导致甲方漯河家祥置业有限公司责令我项目部立即处理并处罚款。被告(反诉原告)张恩会经项目部及甲方监理现场查看,发现原告(反诉被告)王付山施工质量不合格,责令原告(反诉被告)王付山对不合格工程进行处理[即后来郑九红、程威、甲方等对原告(反诉被告)未完成的工程进行了施工]并处罚款,原告(反诉被告)不管不问,不再进行施工。无奈,被告(反诉原告)与郑九红等施工队达成口头协议进行施工处理,支出工程款及罚款64015元,故原告(反诉被告)王付山依法应返还给被告(反诉原告)张恩会。综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反诉被告返还反诉原告工程款及罚款64015元。

原告(反诉被告)王付山答辩称,原告(反诉被告)起诉的是劳务费而被告(反诉原告)反诉的是返还费用,因此反诉的诉讼标的和本诉诉讼标的明显不是同一法律关系,被告(反诉原告)不能就本诉提起反诉而应另外起诉,我们认为不应该和本案合并审理,实体上面我们不再答辩。

经审理查明,本案中原告(反诉被告)王付山承包的蓝爵世家二期地下车库工程的劳务,系被告(反诉原告)张恩会承建漯河家祥置业有限公司蓝爵世家工程的一部分。2012年6月18日,原告(反诉被告)王付山与被告(反诉原告)张恩会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一份,该合同中约定:“一、工程概况 1.1 工程名称:蓝爵世家二期地下车库工程  1.2 工程地点 黄河路与中山路交叉口东北角 1.3工期:60日历天 1.4 质量要求 合格工程 1.5安全文明目标:达到漯河市市级文明工地标准 1.6建筑面积:1800㎡  二、劳务承包范围与内容2.1劳务承包方式:包清工 2.2劳务承包范围:图纸、合同、图纸会审、设计变更范围内的所有基础和主体工程的施工任务。2.3劳务承包工作内容:⑴施工放线工作;⑵配合机械挖土的人工清挖槽工作、砖胎模的砌筑和粉刷工作;⑶基础外墙聚苯乙烯防水保护的粘贴、顶板防水细石砼保护层施工及土方回填工作;⑷钢筋的制作和安装(各种预埋件的制安);⑸模板的制作和安装;⑹砼的浇筑;⑺脚手架的搭设、安全防护搭设及文明施工所要求的工作;⑻临建的搭设及机械设备维修和保养工作;⑼塔吊司机的工资等  三、保证金、工期、质量、安全…3.3工程质量必须合格,观感符合规范要求,因不合格造成的返工及维修损失由乙方承担。 …七、合同价款及结算办法7.1按建筑面积计算,230元/㎡,暂定建筑面积:(    )㎡,建筑面积以2008年定额规定进行竣工结算为准。…一四、合同生效益14.1合同订立时间:2012年6月18日  合同订立地点:蓝爵世家8#、9#楼项目部办公室  甲方:张恩会  乙方:王付山”合同签订后,被告(反诉原告)张恩会陆续向原告(反诉被告)王付山支付款项共计16次448655元,2013年9月16日被告(反诉原告)张恩会与原告(反诉被告)王付山核对支付款项,被告(反诉原告)张恩会向原告(反诉被告)王付山共支付劳务款448655元,在该核对单上王付山签名,并签字“合对休实”。在庭审中,原告(反诉被告) 王付山主张其所干工程面积共计2108平方米,每平方230元,被告(反诉原告)张恩会应支付其工程款484789.4元,被告(反诉原告)对于原告(反诉被告)主张的所干工程面积不予认可,双方合同约定工程面积为1800平方米,被告(反诉原告)张恩会认可原告(反诉被告)王付山实际干的工程面积为2000平方米。

另查明,被告(反诉原告)张恩会在庭审中主张原告(反诉被告)王付山未按工程约定的范围和标准施工,原告(反诉被告)王付山未进行蓝爵世家二期地下车库工程的地面砼浇筑,承包人漯河家祥置业有限公司出具证明地下车库混凝土第二层配重施工每平方7元,地下车库2000平方,提交证明一份;张恩会主张其找另外的施工人程威做地下室砼施工,结算工钱6200元,提交收据一份;被告(反诉原告)张恩会还主张原告(反诉被告)王付山所干工程质量不合格,致使其又找付春杰对原告(反诉被告)王付山所未干完的不合格工程进行修补、剔凿、割拉丝头、打磨等用工共计39460元整,提交收到条一份;被告(反诉原告)张恩会主张找郑九红对于原告(反诉被告)王付山所干的地下车库所干工程做修补,其支付工资11600元,提交收据一份;还因为原告(反诉被告)王付山所干工程不合格,致使被告(反诉原告)张恩会受到项目部的罚款,提交罚款单六份。

另查明,2014年9月12日,我院对于原告(反诉被告)王付山承包的工程进行现场勘验,经过原告(反诉被告)王付山、被告(反诉原告)张恩会、及技术人员刘向东、王武江、漯河家祥置业有限公司经理曹国山在场,对于原告(反诉被告)王付山所干的工程面积进行现场丈量,双方共同认可的工程面积有1985.86元,原告(反诉被告)王付山主张的1-4轴线以西的面积,被告(反诉原告)张恩会不予认可,漯河家祥置业有限公司的经理曹国山陈述,1-4轴线以东的属于被告(反诉原告)张恩会承包漯河家祥置业公司的工程,1-4轴线以西的不属于被告(反诉原告)张恩会承包的工程范围。另外,经现场勘验,在原告(反诉被告)王付山所承包的工程里,现在还存在涨模需剔凿的部分,还有模板未拆除的情况,原告(反诉被告)王付山对于现存的有质量问题的涨模和模板未拆除的情况认可。双方对于原告(反诉被告)王付山承包的工程未进行验收和结算。

本院认为,本案中原告(反诉被告)王付山承包的蓝爵世家二期地下车库工程的劳务,系被告(反诉原告)张恩会承建漯河家祥置业有限公司蓝爵世家工程的一部分。2012年6月18日,原告(反诉被告)王付山与被告(反诉原告)张恩会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一份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己履行大部分,对于该合同的真实性本院予以认定。经本院现场勘验,原告(反诉被告)王付山所承建的工程至今还有涨模需剔凿、未去除模板的现象,双方对于原告(反诉被告)王付山所干的工程未进行验收,也未对工程款进行结算,现原告(反诉被告)王付山主张被告张恩会(反诉原告)还欠其工程款,要求被告(反诉原告)张恩会支付其工程劳务费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被告(反诉原告)张恩会反诉原告(反诉被告)王付山工程质量不合格致使其又找其他施工单位进行施工,要求原告(反诉被告)王付山返还工程款等64015元的主张,本院认为,被告(反诉原告)张恩会所提供的罚款单、照片、证明、收据及证人证言不能证明哪些工程量系原告(反诉被告)王付山未完成及不合格的工程,另外被告(反诉原告)张恩会对于原告(反诉被告)王付山未完成及不合格的工程继续施工及修补的工程量未进行专业的核算,被告(反诉原告)张恩会提交的案外人郑九红、付春杰出具的收据,不能做为其要求原告(反诉被告)王付山返还工程款等64015元的事实依据,原告(反诉被告)王付山与被告(反诉原告)张恩会应对工程进行验收及工程款决算,故对被告(反诉原告)张恩会的反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驳回原告(反诉被告)王付山的诉讼请求。

二、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张恩会的反诉请求。

本诉案件受理费170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王付山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70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张恩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 卫 东

                                           审 判 员    常  丽

                                           审  判  员    代 雅 萍

                                           二○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晁 小 果



责任编辑:海舟

上一篇:被告人张XX犯盗窃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