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4)商民二终字第785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冯树三,男。 委托代理人冯培,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余先超,男。 委托代理人练柱才,河南旺达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冯树三因与被上诉人余先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永城市人民法院(2014)永民初字第10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7月3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8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冯树三的委托代理人冯培,被上诉人余先超及委托代理人练柱才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永城市人民法院(2014)永民初字第101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永城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郭新志 审 判 员 刘卫星 代理审判员 宁传正
二○一四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鹿国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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