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4)汴民申字第93号 |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明选,男,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尉氏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袁刚强,男,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尉氏县。 再审申请人王明选因与被申请人袁刚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汴民终字第6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明选申请再审称:一,原审判决认定工程价款为21000元错误,实际工程价款为28200元;二,原判决认定申请人承建的房屋有质量问题,缺乏证据证明,河南方迪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没有鉴定的资质,其无权鉴定,即使存在所谓的质量问题,也与申请人无关,楼梯踏步板断裂,是其本身存在的质量问题,转向尺寸不足,是被申请人设计的问题,屋顶西高东低不平,是被申请人支的壳子不平,因此,一、二审法院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判决结果明显不公正。 本院认为:王明选是本案房屋的承建者,应保质保量完成工程,王明选主张房屋质量没有问题,即使房屋质量存在问题,责任在袁刚强,与其无关的申请再审理由未提出事实根据,对该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王明选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王明选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单国生 审 判 员 马建庄 审 判 员 石松林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叶海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