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4)新民初字第3075号 |
原告邱某某,女,1983年8月11日出生。 被告王某某,男,1984年1月16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邱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邱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邱某某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邱某某负担。
审 判 员 石青峰
二○一四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楚 霞 |
上一篇:刘月飞与刘建召、刘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