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4)郑民一终字第1130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岳军强,男,1956年1月21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亚东,河南点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贾世真,男,198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井利娜,河南大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岳军强因与上诉人贾世真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开民初字第16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岳军强的委托代理人张亚东、被上诉人贾世真的委托代理人井利娜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开民初字第160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范亚玲 审 判 员 张 晔 审 判 员 赵建伟
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董晓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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