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4)泌民初字第1257号 |
原告何选远(又名何民),男,1972年11月28日出生。 原告陈永,男,1976年5月7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吕新如,河南文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全运,男,1963年3月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选远、陈永诉被告张全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选民、陈永于2014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选远、陈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选远、陈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罗 强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 太 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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