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
民事判决书 |
(2014)湖民一初字第1405号 |
原告崔波,男。 委托代理人高远。 被告三门峡开发区印象生态主题餐厅。 负责人张涛(该餐厅业主),男。 委托代理人樊王鹏。 原告崔波与被告三门峡开发区印象生态主题餐厅(以下简称印象生态餐厅)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贾丽虹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崔波的委托代理人高远,被告印象生态餐厅的委托代理人樊王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崔波诉称:崔波在印象生态餐厅工作,从2013年10月起,印象生态餐厅开始拖欠崔波工资。后经三门峡市劳动稽查部门处理,印象生态餐厅对拖欠崔波的工资予以认可,但以种种理由未付。后经三门峡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要求印象生态餐厅支付工资5953元。 被告印象生态餐厅辩称:对拖欠崔波的工资数额,无异议。但是由于餐厅经营不善,无法支付崔波的工资。如果有能力,愿意积极偿还。 经审理查明:崔波从2013年10月到印象生态餐厅工作,主要在厨房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3年10月至12月,印象生态餐厅拖欠崔波的工资一直未付。崔波要求三门峡市劳动保障稽查大队处理,印象生态主题餐厅在2014年3月13日出具保证书一份,该保证书显示:保证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第一时间发放所欠员工的工资。工资发放完后,给予一定的补偿。所欠工资依据工资统计表,在2014年8月31日前发放完毕。该保证书附的工资表显示拖欠崔波2013年10月份工资2258元,11月份工资2840元,12月份工资855元,共计5953元。后崔波向三门峡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该仲裁委在2014年6月3日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崔波不服诉至本院。 另查明:印象生态餐厅系个体工商户,张涛系实际经营者。张涛称该餐厅已经转让给他人,但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崔波和印象生态餐厅之间虽然没有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但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印象生态餐厅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印象生态餐厅对拖欠崔波工资的事实,也予以认可,但印象生态餐厅以经营不善,无力偿还劳动者工资的抗辩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崔波要求印象生态餐厅支付其劳动报酬5953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三门峡开发区印象生态主题餐厅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崔波劳动报酬5953元。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三门峡开发区印象生态主题餐厅负担(原告已预交,不再退还,被告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贾丽虹 二O一四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 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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