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
民 事 判 决 书 |
(2014)湖民一初字第1715号 |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原告郭丁远,男。 被告三门峡经济开发区山前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郭太祥,该村委会主任。 原告郭丁远与被告三门峡经济开发区山前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山前村委)返还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丁远,被告山前村委的法定代表人郭太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7年,被告对外发包村委砖厂,根据公告,凡是想承包砖厂的投标者需要缴纳押金1万元,当时原告向被告缴纳了1万元押金,但最终原告没有承包到砖厂,而被告却没有返还原告1万元押金。多年来,原告多次找被告返还,被告一再推脱,要求被告返还原告押金1万元。 被告辩称:2007年的钱交给谁了不清楚,没有入账凭据和支出明细。 经审理查明:郭丁远系山前村村民。2007年,山前村委对本村所有的砖厂承包招标发布公告。郭丁远为参加招标,交纳了1万元押金,郭丁远将款交到山前村委会计郭丙寅处。之后,由于郭丁远未中标,要求退还该1万元,向山前村委主张无果后,起诉来院,要求山前村委返还原告押金1万元。 2014年7月9日,山前村委原会计郭丙寅出具证明,称郭丁远在2007年砖厂发包时,根据公告,凡是想承包砖厂有意招标者需交压金壹万元。郭丁远交过招标压金壹万元整(10000.00元),村无返还。 2014年7月16日,郭太祥出具证明,称在2008年12月至2011年12月份,郭太祥任山前村报账员期间,没有付给郭丁远在2007年度承包砖厂押金10000元,当时任报账员期间,没有接到上任会计任何账目手续。郭丁远多次找我要押金,因为没接到上届收款手续,没法办理。郭苏刚也出具证明,称本人在2011年12月接上届报账员至今,没付郭丁远承包砖厂押金壹万元整。山前村委分别在上述2分证明上加盖村委会公章。 本院认为:被告山前村委以招标交押金为由,由其会计收取了原告1万元的款项。后原告未能中标,要求退还所交付的款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没有入账凭据和支出明细,无法退还,而被告会计收取款项,系履行职务行为,没有入账凭据和支出明细并不影响收取押金的事实,其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三门峡经济开发区山前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郭丁远押金1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山前村委负担(原告已预交,不再退还,由被告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贾丽虹 人民陪审员 刘 博 人民陪审员 吕光杰 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李奇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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