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4)郑民四终字第1051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 )广东开平建安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劳锦强,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赖雨峰,广东维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业津,河南中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同强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廷丽,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杰,河南栋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东开平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平公司)与被上诉人郑州同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强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荥阳市人民法院(2013)荥民二初字第11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上诉人开平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赖雨峰、朱业津,被上诉人同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荥阳市人民法院(2013)荥民二初字第116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47363元,退还广东开平建安集团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王 怡 审 判 员 闫 天 文 审 判 员 魏 飞
二O一四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谢 鹏 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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